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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法院对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4-19 22:29:36   阅读:
 

一、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工应怎么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出现经济纠纷,怎样依靠法律快速解决?

法律意见: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农民工可采取以下措施快速解决:

第一、国务院2019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农民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如农民工与拖欠方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农民工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农民工应先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刑法修法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拖欠方存在上述情形,农民工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拖欠方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房屋买卖、继承等相关问题

1.客户购买商品房交的定金,在认购协议约定时间没交款的,算违约吗?如果客户要求退定金,是否给退?

法律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方返还定金。”购房者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款,应当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及客观事实(例如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形)来判定买受人否构成违约,如果违约,可以不退还定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条规定对定金数额进行了限制,掌握该条规定,将会更好的实现买卖合同。

2.购买的房产涉及长期租赁自己无法使用怎么办?

法律意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购买房屋时,房屋已经出租,应待租赁期满再请求交付使用。

3.房屋买卖纠纷,一房二卖怎么办?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按照该规定,如果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4.房屋继承按什么顺序继承?

法律意见:《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房屋的继承按上述规定执行。《民法典》的继承编对继承人范围有所调整,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5.买受人因学区买房,楼盘宣传是某某学校,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是否应该体现学区划分,若合同中未体现,将来学区没有,通过过往的楼盘学区宣传,买受人是否可以维护权益?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该条规定,如果关于学区房的宣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能会作为合同的要约,买受人可以主张权利。

6.买受人签订合同后拒不办理按揭贷款,出卖方是否可解除合同,房屋另行出售,之前签订的备案合同是否作废,重新买卖是否有大的影响?

法律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不办理按揭贷款支付价款,导致出卖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7.买受人签订完合同后出现人身变故,该房子该如何处理,继承人是否可解除合同退还房款?

法律意见:买受人身故后,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受,继承人可以选择权利的行使。

 

三、关于房屋抵押等相关问题

贷款合同抵押的办公楼房,法人代表不是本人,一旦违约,抵押的办公楼房可以抵债吗?可以照常判决吗?

法律意见:一、如果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且办公楼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取得办公大楼的抵押权,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的办公大楼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如果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未取得办公大楼的抵押权,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不能就办公大楼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果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是否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不能就办公大楼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附相关法律规定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

 

 

四、关于环保相关问题

对东港市散乱污加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处理办法有哪些?

对该问题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了东政办发[2018]36号文件。

 

 

五、关于身故金赔偿标准相关问题

现在的身故金标准是不是不分城乡?最高赔偿额多少?

法律意见:一、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精神,将“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修改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修改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即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统一,不再区分。二、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于2020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的《辽宁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文件精神,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20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2203元、丧葬费为3763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交通事故案件为例、以受害人无责、未满六十周岁为条件计算,受害人至少应得674032元(其中不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六、关于民事纠纷相关问题

卖方的水产品发给客户,没有欠条,欠款迟迟不到位,这种情况可否起诉?有什么方法可以制约对方客户而保护自己的权益?诈骗与民事纠纷有何区别?

法律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卖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建议采取以下方式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1、买卖双方订立一份简易的买卖合同,可通过微信的方式双方互相确认;2、由买方客户对一定期间内的欠款,在双方确定了结算的数额后,由买方客户形成书面欠条后,手机拍照发送给卖方;3、如上述方式均无法实现则卖方需要搜集发货单据、运输单据、银行或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形式以证明买方曾购买货物的数量、金额等事实,为日后起诉及胜诉作准备。

三、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有何区别。《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000元以上至60000元以下,属于金额较大;6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属于金额巨大;超过5000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民事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在正常的民事交往中,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了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界限。

 

 

七、关于保险退保相关问题

保险退保为什么不能全额退款?法律有什么明文规定?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退保),会造成保险人的成本和逾期收益的损失,所以保险人有权按约扣除退保费用。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现金价值都有约定,以合同约定处理。

【可在法信网搜索(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39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参考

 

 

八、关于执行难和善意执行的问题

1、法院判决后执行难,有什么办法解决?2、执行案件执行不下去,即便列入失信人名单也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3、执行案件3、4个月不执行,怎么办?4、企业出现外债被判决后,执行时能否不给企业老板限高,并提倡对企业“温柔”执法,设法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从而达到企业复法的目的?

法律意见: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人民法院已经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执行案件首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线上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予以冻结、查封。对线上未能查控到财产的案件,则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加大信用惩戒和强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经过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均未能发现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相应义务。经过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攻坚的努力,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在某些方面执行难问题仍很突出,表现在被执行人找到难、财产查清难、已控财产变现难、网络查控覆盖难。执行到位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各项措施,也需要申请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配合执行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一定恪尽职守、攻坚克难,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完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关于善意执行方面,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被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对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也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以及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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