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抵押的办公楼房,法人代表不是本人,一旦违约,抵押的办公楼房可以抵债吗?可以照常判决吗?
法律意见:一、如果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且办公楼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取得办公大楼的抵押权,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的办公大楼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如果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未取得办公大楼的抵押权,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不能就办公大楼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果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是否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不能就办公大楼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附相关法律规定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
对东港市散乱污加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处理办法有哪些?
对该问题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了东政办发[2018]36号文件。
现在的身故金标准是不是不分城乡?最高赔偿额多少?
法律意见:一、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精神,将“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修改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修改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即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统一,不再区分。二、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于2020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的《辽宁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文件精神,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20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2203元、丧葬费为3763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交通事故案件为例、以受害人无责、未满六十周岁为条件计算,受害人至少应得674032元(其中不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卖方的水产品发给客户,没有欠条,欠款迟迟不到位,这种情况可否起诉?有什么方法可以制约对方客户而保护自己的权益?诈骗与民事纠纷有何区别?
法律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卖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建议采取以下方式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1、买卖双方订立一份简易的买卖合同,可通过微信的方式双方互相确认;2、由买方客户对一定期间内的欠款,在双方确定了结算的数额后,由买方客户形成书面欠条后,手机拍照发送给卖方;3、如上述方式均无法实现则卖方需要搜集发货单据、运输单据、银行或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形式以证明买方曾购买货物的数量、金额等事实,为日后起诉及胜诉作准备。
三、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有何区别。《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000元以上至60000元以下,属于金额较大;6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属于金额巨大;超过5000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民事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在正常的民事交往中,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了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界限。
保险退保为什么不能全额退款?法律有什么明文规定?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退保),会造成保险人的成本和逾期收益的损失,所以保险人有权按约扣除退保费用。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现金价值都有约定,以合同约定处理。
【可在法信网搜索(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39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参考
1、法院判决后执行难,有什么办法解决?2、执行案件执行不下去,即便列入失信人名单也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3、执行案件3、4个月不执行,怎么办?4、企业出现外债被判决后,执行时能否不给企业老板限高,并提倡对企业“温柔”执法,设法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从而达到企业复法的目的?
法律意见: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人民法院已经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执行案件首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线上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予以冻结、查封。对线上未能查控到财产的案件,则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加大信用惩戒和强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经过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均未能发现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相应义务。经过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攻坚的努力,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在某些方面执行难问题仍很突出,表现在被执行人找到难、财产查清难、已控财产变现难、网络查控覆盖难。执行到位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各项措施,也需要申请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配合执行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一定恪尽职守、攻坚克难,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完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关于善意执行方面,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被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对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也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以及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