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率先在全国制定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规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毒品案件证据收集 辽宁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综合组长姜鹏飞介绍,近年来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客观上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导致有时在具体案件中证据基础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明标准、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但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点,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规范毒品案件证据规格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鉴于此,辽宁高院等部门经调研,出台了这一规定。 姜鹏飞表示,规定共3部分35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共8条,涉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等;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共20条,涉及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第三部分“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共7条,涉及间接证据、技侦证据和侦查人员出庭等内容。 讯问录音录像不得剪删 姜鹏飞介绍,规定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明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实践中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不通晓汉语,否认有罪供述的情况。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翻译的权利,规定要求,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长期侨居国外、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人对其是否通晓汉语产生合理怀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如何规范录音录像?规定明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并与讯问笔录同步,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讯问结束后,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犯罪嫌疑人姓名及讯问地点等情况。 不得出所讯问嫌疑人 姜鹏飞介绍,规定规范了物证、书证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规定要求,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对提押出所的,要审查是否出于指认现场、追缴赃物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的制作、审查和认定方面,规定明确,查扣毒品时应当场对毒品称重,注明是否含包装物重量,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称重后应当场封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得到明确司法解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规定明确,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涉案毒品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处理,避免由于毒品已受污染或灭失导致无法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勘验。不能证明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得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新规定还明确,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对提押出(看守)所的,要审查是否出于指认现场、追缴赃物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非法取证,对其形成心理强制后还押所内再制作笔录。 此外,查扣毒品时应当场对毒品称重,注明是否含包装物重量,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称重后应当场封存。查扣毒品时确实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场封存、拍照,并记入笔录。在第一次讯问时或具备条件时应当立即称重,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签字确认。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讯记录、银行账单、航班记录、交通凭证、住宿登记、销售记录等间接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必须及时收集和审查核实,并查明上述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