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0-07 20:39:11 阅读:次 |
辽高法(2013)111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制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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