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0-07 20:41:12 阅读:次 |
辽高法[2013]63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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