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司法厅 施行日期:2015-5-18 整理者:包头刑事辩护律师 辽司[2015]8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分)人民检察院、全省各监狱: 现将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减刑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和要求,抓好落实,依法规范做好犯罪减刑工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司法厅 2015年5月18日 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减刑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2015年4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召开了减刑工作联席会议。会议针对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包括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对该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减刑间隔等问题达成共识。现将有关精神纪要如下: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二年以后,获得奖励未达到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获得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获得记功一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获得记功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个月;获得记功三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获得二次记功以上(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除外),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一般服刑四年以上,并获得三次记功以上(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除外),方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服刑四年以上,方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服刑四年以上,方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一般服刑三年以上,可再次提请减刑。在有期徒刑期间,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不超过一年。 四、2015年度及以后获得的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不再视为有立功表现,2014年度以前获得的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仍然有效。 五、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到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罚延期减刑的,应在一般规定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的基础上分别延长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 六、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罪犯减刑工作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会议纪要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依法规范办理减刑案件。 七、本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八、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