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6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3-14 20:26:08 阅读:次 |
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6-1-1 整理者:窦振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5]74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规定,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做出规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 日起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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