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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27 22:08:46   阅读:

为提高民事执行案件质效,有效发挥律师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向执行案件的代理执业律师发出调查令,委托该律师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的事项及待证的事实。

 

三、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执行法官签发调查令。

 

四、调查令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请执行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的签名和日期。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五、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等书证,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证据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进行收集:

(一)涉及国家机密;

(二)涉及与案件无关的商业秘密;

(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事项;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六、持令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个人隐私信息,申请执行人、持令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七、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意见》第五条所列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的相关证据或证据形式,也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调查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八、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交执行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交还执行法院。

 

九、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

 

十、本意见自2017年 3 月 10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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