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高法[1998]10号 1998年5月9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现对我省审理盗窃犯罪案件中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农村800元、城市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省公、检、法文件吉高法[1999]160号《关于调整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决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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