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0 23:30:38 阅读:
次
(吉高法[1998]10号 1998年5月9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现对我省审理盗窃犯罪案件中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农村800元、城市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省公、检、法文件吉高法[1999]160号《关于调整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决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