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自2013年8月15日起执行。

      以上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高法[2013]110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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