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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1 23:02: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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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司鉴8号
各鉴定机构: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鉴于目前我省各鉴定机构对于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各自不一,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法医专业委员会专家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法院委托鉴定指定适用标准优先】1.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既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现在如需重新鉴定的,原则上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如鉴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鉴定委托为准(南昌中院《关于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就人身损害伤残程度委托司法鉴定时应明确向受委托鉴定机构提出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即南昌地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一律指定适用新标准)。
【法院委托鉴定指定适用标准优先】2.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现在评定伤残,原则上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如鉴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鉴定委托为准(南昌中院《关于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就人身损害伤残程度委托司法鉴定时应明确向受委托鉴定机构提出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即南昌地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一律指定适用新标准),但鉴定机构应告知不同标准适用的风险。
3.2017年3月23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4.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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