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10-22 21:46:51 阅读: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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