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江西高院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 由于近期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广,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多,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和裁决中裁决与判决不统一、同案不同裁等问题,江西高院与江西省人保厅专门召开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规范全省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 《纪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各种情形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基数问题、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问题、以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以及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赔偿问题等。(
《纪要》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纪要》规定,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纪要》中提出,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