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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意见(2017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9-05 22:36:09   阅读: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意见》。设立金融审判庭至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金融诉讼案件120件,结案周期平均缩短1/3,当庭宣判率达98%。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为重点,切实保障金融安全。

开设金融案件处理“高速通道”。针对地区致力经济发展、企业不断壮大、金融案件多发的特点,《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庭应当及时审查,需要当事人补充立案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立案手续,做好“立审衔接”,在立案当日或次日移送审判庭审理。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起诉的案件,金融机构要求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不要求提供担保。探索“审执合作”,审判庭在作出保全裁定书的当日或次日移送执行局实施,执行局执行人员短缺时,可以由审判庭办有执行公务证的人员或与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共同实施保全。切实解决制约审判效率的送达难问题,指导金融机构制作规范有效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该确认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推行要素式审判,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快速审理,一般当庭宣判;其他不宜当庭宣判的,在庭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决。

吹响化解金融纠纷“集结号”。针对金融纠纷频发的特点,《意见》强调,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加大处置力度,支持通过支付令、仲裁、公证等渠道加快解决金融纠纷,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形成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多元纠纷解决诉调对接体系。完善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司法改革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设立金融审判团队,负责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提高金融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升审判质效,切实保护金融债权。

拧紧兑现金融债权“保险栓”。针对金融债务复杂的特点,《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对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金融债权,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物登记地基层法院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直接作出拍卖、变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度。金融债权案件原则上一律实行司法网络拍卖,切实降低执行成本,解决执行财产变现难问题,及时兑现金融债权。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注重对企业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的妥善处理,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再生和保障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加强与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的资产重组工作的衔接,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保持、扩大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拉好防范金融风险“警戒线”。针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特点,《意见》明确,妥善审理涉违法违规提供投资、担保、典当、产权(股权)交易中介服务等纠纷案件,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审理金融案件中,发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以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金融安全。加强与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通报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研判苗头性或趋势性问题,为金融回归本源提供行为预期、案例典范和价值引领。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使金融机构科学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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