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的专门机关。对上述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其他警种在工作中发现属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受理本辖区内的案件。设区市森林公安局除对辖区内森林公安机关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外,可直接受理、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确有困难的案件。省森林公安局除负责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外,可直接受理、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 三、县(市、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批准逮捕;设区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或由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省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或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四、县(市、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直接向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设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直接向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或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直接向省人民检察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五、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含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分别由各地看守所承担羁押。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看守所羁押。设区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可在犯罪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也可由该设区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省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可在犯罪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看守所或犯罪地所属设区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交省公安厅看守所羁押。 对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不予收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收押机关不得拒绝羁押。 六、劳动教养案件,省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报省公安厅审核,送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设区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劳教场所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确定。 七、森林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治安案件需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含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中县(市、区)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在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拘留所执行;设区市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拘留所或该设区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省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拘留所或所属设区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必要时也可在省公安厅拘留所执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伍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八、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辖区内行使设区市森林公安局的职权;设区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辖区内行使县森林公安局的职权。 九、当事人不服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其中,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十、在办理森林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加强协调,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十一、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林业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