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印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该意见第15条提出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根据案件情况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第21条提出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让失信惩戒更加具有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则。一直以来,江西高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制度,旨为全省法院合理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供制度遵循,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提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当前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
答: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
问: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答: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问:失信被执行人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
答: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请求暂缓发布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三是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四是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五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问:失信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答:一般说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二是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三是遵守限制消费令;四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问: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供的材料?
答: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同时还应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