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即日起,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6295元/年进行计算。
2022年度,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1元,全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41元。
内蒙古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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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202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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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714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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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1423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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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910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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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0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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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60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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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798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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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4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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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485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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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33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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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974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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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59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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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06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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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2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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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2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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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5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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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918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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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915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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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49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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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1234元 |
内蒙古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审判实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就全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
四、本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五、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