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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9 21:09: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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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电〔2023〕1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2)》发布的2021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1月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7567元及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商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7567元但在230266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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