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改革纲要第11条“推进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中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地一些法院积极主动研究和探索,先后出台文件并办理了部分案件。
自2020年以来,省法院就执转破及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推广,高淳区法院于2020年6月成为我省第二批试点工作法院。为了形成能够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的案件走破产的良好工作局面,今年8月29日,市法院向省法院报送了《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请示》,省法院于9月13日批复同意。
根据在全市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市法院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问:什么是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
答: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诚信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依法清理财产,调整和清偿债务,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促进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根据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清偿债务的预期收入将重生程序分为债务清算与和解清偿。
问:什么人可以提出经济重生的申请?
答: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均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具体为:在本市居住且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或者在南京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辖区法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的配偶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同为被执行人的,可以一并申请适用重生程序。
问:经济重生案件有哪些办理流程?
答:实施意见第二至八章规定了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被执行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算与和解清偿、考察与免责等七个办案环节,明确了通过重生程序以后,债权债务关系如何清结,以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财产易变现或者无变现财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不指定管理人,由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结;其中债务数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每个环节均提供相应的文书样式供相关当事人或者参与人选择使用。
问:会不会有人借经济重生逃废债务,达到欠钱不还的目的?
答:不会。首先,试点工作遵循的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贯彻宽进严出、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工作要求,均旨在促进债权人利益保护。
其次,经济重生案件的启动条件之一就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已经“还不起钱了”。现阶段的试点工作仅针对生产经营失败导致的负债,尚不包括生活消费负债。在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专门规定了除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不免责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欠缴的罚款、罚金、税款;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费用;基于雇佣关系欠付的劳动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未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对该债权清偿数额未达到已申报债权清偿比例的部分。
第三,实施意见从多角度突出对被执行人诚信的考察,对被执行人诚信要求更高、程序设计更严。在申请环节,申请人必须出具诚信承诺书;在受理环节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有无失信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诚信要求贯穿全流程,重生程序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负有根据诚信原则而派生的配合义务、申报义务和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否则将导致重生程序非正常终结或者撤销债务免除裁定;债务人为了获得免债也愿意充分披露财产信息或者尽可能多的清偿债务;设置免责考察期,在重生程序正常终结后,根据债务清偿率的高低设定一至五年不等的免责考察期,被执行人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职务;不得申请与信用相关的荣誉;不得从事公益等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等,考察期限届满后,除不得豁免债务外,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在第十一章重申了重生程序参与人违反诚信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发起广泛的监督,除上述考察期内的债权人和管理人监督以外,实施意见规定了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综上,被执行人经济重生的全过程有着以上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制约,并不会出现借机逃废债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