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9 22:01:09 阅读:次 |
为公正、高效审理破产案件,进一步充实管理人队伍,更好地打造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管理人增补工作。现就管理人增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增补管理人工作采取自愿报名和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
二、增补名额
本次增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不超过20家,具体增补数量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报名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申报主体
在南京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异地的前述机构在南京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参加管理人增补。
经江苏省税务师协会推荐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的方式参加管理人增补。
参加管理人增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员或者经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并且承诺遵守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章程。
1. 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2. 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至少有一家执业或经营达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设立登记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在南京地区。
3.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专职执业律师和专职税务师合计15人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1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10人以上。
申报机构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其中从事过破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并且承诺保持破产团队人员的稳定性。
4. 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联合体解体的,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3.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5.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 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处罚,或者执业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追究责任的;
2. 南京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证明或行业协会推荐材料;
3. 执业证书或依法设立文件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执业人员、从事过破产业务人员证明材料及破产团队成员基本情况;
6. 2019年至2020年两年业务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
8. 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复印件;
9. 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所提交材料按上述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各类证书、研究成果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资格。
1.对提交材料的申请人进行初审。材料不完备的,申报人于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未按期补正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参加摇号和评审。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摇号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初选,入围初选名单的机构为实际增补数量的2倍,经摇号产生的机构进入评审环节。如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达不到实际增补数量2倍的,则全部进入评审环节。
3.评审实行评分制,主要考察:执业业绩、机构规模、破产执业经验、执业能力等。由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照评审项目和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增补入册名单。
4.拟增补入册名单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市法院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拟增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公示期满后,市法院将对拟入册名单进行审查,确定最终的增补入册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于2021年8月30日、31日的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门传达室)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5份并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PDF电子文本。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要求补正的通知3日内补充材料。
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本次增补管理人的权利。
1.申报机构在报名前应先取得南京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具的推荐材料,以及相关机构开具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2.每个申报机构提交报名材料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仅限一人,且该人员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史、所持健康码须为绿码;
3.报名人员应按照我院防疫要求,配合查验健康码、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测量体温、排队保持一米间隔等防疫措施。
联系电话:025-83522349、83522843、83522283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补破产管理人申报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执业年限 |
(分别填写设立日期及开始从事破产工作日期) |
2019年以来年均业务收入(万元) |
|
2019年以来年均纳税(万元) |
|
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填报法律财务金融背景人员人数) |
|
办公场所 |
(注明自购面积或租赁面积) |
破产
事务经历 |
(填写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或现在专职人员处理破产清算事务经历,概述有关基本情况,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办理破产
案件情况 |
(填写2019年以来,现在申报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担任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情况,注明是主要参与人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办理破产、清算类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号、受理法院、管理人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办结期限和办理效果等,须提供承办案件管辖法院决定书,破产案件还需提供加盖管理人印章或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办理精品破产
案件情况 |
(填写2019年以来,现在申报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作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情况,注明是主要参与人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办理的破产、强制清算类精品案件情况,如入选全国或省级典型案例,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办理重大民商事
案件或为大型企业审计情况 |
(填写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办理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情况,或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办理相关非诉
业务或破产审计情况 |
(填写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业务情况,或出具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的情况,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发表文章或
出版专著情况 |
(填写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所有专业类文章或出版的专著,特别是与破产清算类专业文章、专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执业表彰情况 |
(填写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或专职人员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况,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处分情况 |
|
申报机构签章 |
所有申报情况属实,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报名资格。同时,承诺长期保持破产团队中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
|
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