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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3-29 21:30:04   阅读:
 

关于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务院、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我市积极推进“断卡”行动,大量案件正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定争议。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市公检法三家对“断卡”行动案件部分争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相关意见。现针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题一:行为人出售、出租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或购他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如何定罪?

 

:行为人出售、出租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理的银行卡或收他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如能进步认定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有共谋或其他帮助行为,已经形成共犯关系的,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共犯处理。对于收购他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使用的行为,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制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窃取、收买发卡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被用于伪造出可用于交易的信用卡。若能进一步认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有共谋及其他行为,已经形成共犯关系的,应择一重罪,以伪造金融凭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问题二:如何把握“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

 

: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以下情节的,可定为“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问题三:是否必须证明30万元流水金额全部系电信网络诈骗金额?

 

:对于“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条文案中应当理解为达到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构罪标准的同时,该信用卡流水金额达到30万元。原则上,卡内流水金额均推定为犯罪金额。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的流水金额,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扣除。

 

问题四: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单张信用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均未达到3000元的构罪标准,但累计达到3000元的,能否认到犯罪程度?

 

:对于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单张信用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000元的构罪标准时,只有证明多张信用卡系被同一个(团伙)使用,才能累计计算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认定为达到犯罪程度。

 

题五:办理“断卡”刑事案件,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于“卡头”、卡商”要坚决打击,对于达到构罪标准的“卡农”,重点严惩在于出租、出售信用卡多张、多次等严重情形,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老年人,以及具有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案中慎用羁揮性强制措施。同时公检法相关部门要完善沟通和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诉讼前要加强沟通,稳妥处置。

 

题六:犯罪嫌疑人信用卡卡内流水金额中主要被骗金额受害人在地,本地受害人金额虽达到构罪标准但金额占比偏低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对于嫌疑人信用卡卡内流水金额中主要被骗金额受害人在地,本地受害人金额虽达到罪标准但金额占比偏低的案件,为便于后续侦查,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至少在移诉前15天报市检察院会商,最终由市中级法院确定案件管辖。但抓获的其他上游层“卡商”卡农”能否并案管辖,需要个案量,与本地具有管辖权的嫌疑人形成共犯关系可以并,否则原则上不宜并案管辖。

 

《问答》自下发之日起可供参照,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按照上级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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