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10年)第二部分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5-01 17:05:47 阅读:次 |
第七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六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贷款诈骗1.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8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七十七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贷款诈骗数额达5万元的;或者达4万元不满5万元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属于“其它严重情节”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犯罪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除作为定罪情形以外,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七十八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贷款诈骗20万元的,或者在16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除作为定罪情形以外,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第八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 第八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八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八十二条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第九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8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数额在8000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基准为拘役刑;1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第八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