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六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贷款诈骗1.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8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七十七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贷款诈骗数额达5万元的;或者达4万元不满5万元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属于“其它严重情节”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犯罪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除作为定罪情形以外,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七十八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贷款诈骗20万元的,或者在16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除作为定罪情形以外,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第八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
第八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八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八十二条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第九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8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数额在8000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基准为拘役刑;1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第八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