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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社监[2004]7号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7-06 10:48:22   阅读: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劳务派遣企业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条规定的其它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执行一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应当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应当由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书面告知派遣人员。
3、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由被招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内部退养协议、停薪留职协议、退休证件,同时签订专项协议,并参照执行《劳动法》规定的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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