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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关于贯彻执行《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7-08 07:23: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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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所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应按《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执行。
2、除劳动争议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立案时根据诉讼费的全额标准收取,结案时根据适用的程序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结算费用。
3、诉讼费办法中设计的每件案件费用区间的,一律执行区间的上限。
4、简易程序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受理费减半一次。但涉及双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及自愿全额承担的,可不予减半。
5、当事人反诉的,审判庭审查后由立案庭按新收案件立案,然后交由原本诉审判组织审理,收费分别计费。如涉及没有管辖权的,则由原本诉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6、诉讼抱拳案件,在申请保全时按标准全额收取,未能全额保全到财产的,一般不再退出费用。
7、凡应追加受理费的案件,当事人未能按期交纳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受理费减半收取应依照全案应收标准,不能依照预收标准而予以裁定减半。
8、对于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应按不同诉讼请求分别计收费用。如当事人对由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进行增加,对有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进行减少,对此不能将增加与减少的标的额进行增减后计费,应当按照增加标的额的数额计费,对于减少的标的额的则仍按原来的标的额计费。
9、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部分在结算费用时,比照撤诉减半退费,调查终结后减少请求部分不得退费。
二、受理费的收取程序和标准
1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结后一并收取。
11、离婚纠纷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将两项诉争标的额与其他财产合并计算。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亦应全额收取。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价值应由立案庭估算,不得直接以当事人报价计费。
12、管辖异议案件,提出异议妊应当预交费用100元。
13、股东权纠纷按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计收诉讼费。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案件,如公司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下的,可以受理。
14、破产案件破产总额包括可分配的企业财产和债务。
15、诉前保全比照案件保全费标准全额收取,先于执行比照执行案件受理费标准计收。
16、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变更合同纠纷按诉争合同标的价值以财产案件计费。
17、车辆挂靠合同解除请求按车辆估算价值以财产案件计费。
18、确权纠纷按诉争财产价值以财产案件标准计费。涉及房屋的财产价值估算,由立案庭另行制定标准。
19、房屋迁让纠纷(等同返还财物)、排除财产占有上的妨碍案件为财产争议,以诉争房屋(财产)价值计费。(不含采光权、通风权,主要指占有权)。
20、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财产案件计费。涉及人格权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百分(即精神抚慰金)按《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另行收费。
21、房屋拆迁纠纷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或补偿款合并后,以财产案件计费。
22、涉及因诉讼期限原因产生不确定利息和违约金请求案件的,结案收费应计算至判决宣告之日,立案时可预收自起诉日的三个月。
23、对于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诉讼成本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的,则按诉讼标的额计收受理费。
24、涉及需要外地调查去真的,一般应委托调查,有代理律师的应尽可能采取调查令方式。当事人愿意交纳调查费用的,法院可直接调查取证。
25执行案件立案时,立案庭应确定申请执行数额并告知当事人;执行局在执行到第一笔执行款后从中优先划付申请执行费。凡进入拍卖程序的执行案件就应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如拍卖不成进行以物清偿的,仍应收取申请执行费。
26、仅申请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一律由执行局执行,由当事人预交执行费用每件500元。
27、涉及外地案件如无足够诉讼保全财产的,或执行标的额较小的,或无法执行的,一般应委托执行;对于情况特殊的,可在当事人愿意预交执行费用后,由本院执行。
28、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保险公司已将应付款项打到法院帐上,应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每件收取执行费200-300元。
29、行政执行案件,按申请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计收申请执行费。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收取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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