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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9-18 23:04:08   阅读:
日前,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这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同时也将为盐城沿海大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该指导意见共34条,从规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原则出发,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及主体、工程质量及期限、工程结算及鉴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化规定。如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该约定无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指导意见明确该类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为实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指导意见明确承包人跨行政区域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认定无效。对建筑工程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因其施工周期较长而发生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并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引发的纠纷,指导意见明确了解决处理问题所应依据的法律及规定,避免了因法官自由裁量所造成的判决尺度不一情况的发生。
 
据该指导意见起草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卫权介绍,随着沿海开发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盐城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近年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类纠纷也逐渐呈上升趋势。指导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每一条规定都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一线的庭长、法官慎重讨论反复斟酌而来,具有相当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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