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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苏公规20103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11-05 21:21:21   阅读: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
苏公规20103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依法查禁赌博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赌资、作案工具的认定及处理 
(一)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
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
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
5、在赌博活动中放贷的款物。
(二)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每次赌博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
(四)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认定为人均赌资。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案件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对参加计算机网络赌博的,按照查实的结算后实有赌资予以收缴。
(七)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收缴。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二、对赌博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赌博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赌博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下限标准的,对赌博人员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的。
三、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2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不满5人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2次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3次以上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10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赌博而放贷赌资的;
5、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7、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四、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缓刑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不以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的情形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二)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六、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明知”: 
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 
2、抽头渔利的;
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 
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5、无证经营的棋牌室等场所为他人进行带有财物输赢(不论赌资数额是否达到本意见规定的处罚起点标准)的打麻将等活动提供条件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 
7、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三)本意见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标准,按照省公安厅、省劳教委《关于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意见》第六条执行。 
(五)各地级市公安局可以在本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0年10月26日
 
 
江苏规定"熟人赌博"人均赌资超200元将处罚
2010-11-05 02:33:54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核心提示:113日,江苏省发布《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规定血亲和姻亲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算赌博;聚众赌博“起罚点”是人均赌资100元;带娱乐性质的熟人间打麻将、玩扑克等“小来来”,起罚点是个人赌资达200元。
 
扬子晚报115日报道 113日,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正式确定各地公安机关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一次规范赌博违法行为的量罚标准。
 
1、对带娱乐性质的熟人间打麻将、玩扑克等“小来来”行为,起罚点是个人赌资达到200元。
 
2、对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起罚点”则是人均赌资100元。
 
3、对查实的赌资实行累计计算,即使第一次被抓够不上处罚标准,但以后还玩被抓,赌资跟前面累计,总数超过“起罚点”照样进行治安处罚。
 
4、血亲和姻亲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算赌博。
 
新规解读
 
熟人间“小来来”
 
起罚点200,比聚众赌博高
 
【新规】 参与赌博方式不同,因而“起罚点”也不一样。《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维持了公开征求意见时的“起罚点”:一是对于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地下“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的,我省决定,只要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100元,就要给予处罚。
 
二是对于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主要是指没有明显组织、市民熟人间进行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带有娱乐性质的“小来来”,我省确定,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才给予处罚。
 
赌资数额未达到“起罚点”的,对赌博人员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解读】 警方人士告诉记者,设定两个“起罚点”,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赌博方式的危害不同。100元“起罚点”针对的是聚众、网络、赌博机、赌场、“六合彩”等赌博方式,这类赌博的最大特点是有组织者,带有明显营利性,危害性大,最受群众痛恨,所以“起罚点”定得低,“起罚点”越低意味着执法标准越严。
 
200元主要针对“其他赌博活动”,主要是市民之间的带输赢的“小来来”,娱乐性更强,比如“进园子”,这种赌博没有明显的组织者,大多是参与者合议组成,危害性不如有组织的赌博大,所以“起罚点”较高,定为200元。
 
警方人士告诉记者,执行这个标准主要依据三条。一是正、反双方意见比例相当,而且多是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比如,棋牌室业主,喜欢打麻将、玩扑克的希望“起罚点”越高越好,这样可以扩大生意,参赌的人也不用担心被罚;而因赌博影响正常生活的受害者,则希望从严控制“起罚点”,甚至认为只要赌博,不论赌资多大,都应给予治安处罚。
 
二是“起罚点”标准不宜按省内区域差异分别设定。当初设定“起罚点”时已参照我省人均收入和低保标准,以及北京、上海、山东等地标准,虽然苏南、苏北经济上有差异,居民收入有差距,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能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三是实行统一“起罚点”是目前通行做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基本上是全国统一标准,上海、北京、山东等地也是统一标准。
 
亲属间“小来来”
 
血亲姻亲带财物论输赢:不罚
 
【新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以赌博论处。这里的“亲属”是指血亲和姻亲。
 
【解读】 警方人士告诉记者,对“亲属”范围进行界定,有利于防止因界限模糊而出现执法不公问题。就现实情况来说,亲属之间的这种“小来来”更多地带有娱乐性质,即使有输赢危害也不大。
 
据了解,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包括爷爷奶奶、叔叔伯伯、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等。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的血亲,包括继父或继母、儿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婶、姑夫、舅母、姨太、侄媳、侄女婿、外甥媳等。也就是说,只有这种亲属关系之间带有输赢的“小来来”,才不算赌博。而朋友之间进行的“小来来”则按“起罚点”处罚。
 
两大释疑
 
我省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放贷的款物,以及赢取的款物,都算赌资;利用网络赌博,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赌博公司交的押金,也算赌资。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当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认定为人均赌资。
 
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案件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
 
在这里,我省新政特别规定,每次赌博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
 
警方举例 市民汪先生常玩“小来来”,如果有一天被查,当时赌资才100元,不够处罚标准,民警会批评教育,记录在案,但不会处罚。但接下来,汪先生玩“小来来”时又被查到,这次赌资是100元,但他的总赌资会被累计计算,就达到了200元的“起罚点”,民警会按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后来,他又玩“小来来”被民警查到,赌资还是100元,因为前两次已经被查处过,所以这时赌资不会被累计计算,按新规定,民警会批评教育,不会处罚。
 
省公安厅规定,只要是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的,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罚。但同时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这是当下广大棋牌室、麻将档等场所经营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之前界定不明,棋牌室、麻将档到底算“娱乐场所”还是“赌博场所”说不清,导致一些地方把麻将档作为赌场来处罚。往后,棋牌室、麻将档等只能收正常的场所费和提供茶点、水果、饮食等服务费,否则要受罚。
 
按规定,只要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不“明知”有人赌博,就不会受罚。
 
警方介绍 只要符合以下七种情形之一,就算“明知”: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2、抽头渔利的;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5、无证经营的棋牌室等场所为他人进行带有财物输赢(不论赌资数额是否达到“起罚点”)的打麻将等活动提供条件的;6、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7、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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