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2008-7-24 文件文号:苏公厅 2008 319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了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现就办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紧迫感、责任感 当前,我省已进入人均GDP由3000美元向7000美元攀升的重要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一阶段是环境污染的高峰期,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我省省情比较特殊,化工企业星罗棋布、面广量大,交通网线四通八达、危险品运输点多线广,加之人口密集、城市集中、水域宽广,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宿迁市发生了“1・28”京沪高速沭阳段化学品运输车爆炸事故,常州市新北区329省道罗溪段发生了运输车辆化学品泄漏事故,淮安市发生了“4・21”倾倒有毒化工废液和“5・21”运输途中三氯氧磷泄漏事故,苏州市发生了“5・22”车祸导致少量盐酸泄漏事故,沭阳、东海发生了“6・2”倾倒有毒化工固体废物事故,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各地查办情况看,一些地方对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重视不够,立案查处不多,查处经验不足,尤其是缺乏主动打击的意识。在当前反恐斗争日趋严峻,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正在寻找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企图获取并利用危险废物对水源进行投毒破坏的特殊形势下,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居安思危,主动应对,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目标,以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积极配合环保、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预防和查处打击工作。 二、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全面推动各项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紧紧抓住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严密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源头管理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相互衔接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环保、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在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职责分工是: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和处置;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关停并转企业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一要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禁行区域、临水路段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企业周边道路的巡逻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二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等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开展检查,保障环保部门检查活动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要积极配合安监、环保等部门,督促关停并转化工企业做好遗留、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包装物、容器及其相关生产、储存设备的安全处置工作。四要积极配合安监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依托当地高校、危险化学品大型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及时妥善处置。 三、积极侦查,依法打击,切实增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一要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接报的下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1)环保部门移送处理的;(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要依法收集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时,应当重点收集证明行为人实施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下列证据:(1)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及其性质;(3)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4)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时间、地点;(5)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工具、手段、情节;(6)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后果,包括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人体健康受损害等情况。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勘验现场,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提取现场危险废物及被污染物,实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时组织侦查,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性质、来源及排放、倾倒、处置过程,污染物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及时进行鉴定、评估,将提取的危险废物送环保等部门进行鉴定,委托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渔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对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人体健康损害等情况进行评估,正确认定危害后果;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寻找现场目击者,获取证人证言,走访受害群众,获取被害人陈述,与环保等部门联系,调取行政执法过程中已收集的证据,对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言词证据应当转换成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 三要正确把握定罪标准。根据《解释》规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4)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6)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四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3)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在查处上述治安案件时,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可在对其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后,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理。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的查处工作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高度重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查处工作机制。一要充实专业侦查力量。各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侦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要明确案件管辖规定。涉及多个犯罪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犯罪地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因外界因素干扰,无力查办或者查办难度较大的,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侦办或者指定管辖。三要建立办案协作机制。要与环保部门建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从环保部门受理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接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当迅速出警,会同环保等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移送环保部门处理;发现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对办案中遇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 江苏省公安厅(印)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