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10)409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0-11-15 22:56:35   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军区政治部关于深入推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8月31日 苏高法(2010)40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系统与驻苏部队的沟通协调,依法保障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新时期新阶段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以下简称涉军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涉军维权工作的重大意义
1・人民军队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基石,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军维权案件,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全省法院系统和省军区系统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法院和省军区系统要充分认识到深人推进涉军维权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申心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稳定,提升部队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高效司法、便利司法,妥善化解各类涉军矛盾纠纷,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深入推进涉军维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2・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军人军属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要充分开展法律释明工作,努力消除军人军属的错误认识。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队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3・坚持特事特办、高效便捷。人民法院审理涉军维权案件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建立健全涉军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及时有效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4・坚持调解优先。涉军维权案件要始终贯彻调解优先理念,按照"全程、全员、全面"的工作要求,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涉军维权案审判工作的始终,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及有关部队、军人军属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诉外协调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5・坚持利益衡平。要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涉军维权案件的特殊性,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和社会影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国防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国防利益。
6・坚持保密原则。人民法院开展涉军维权工作,要加强保密工作,严守军事秘密。凡是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军队或军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军队或军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强化工作措施,不断夯实涉军维权工作基础
7・完善涉军维权案件立案工作程序。全省各级法院要在立案窗口张贴全省统一的"军人军属优先"字样,优先办理涉军维权案件的立案工作。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军维权案件应在案件登记表上加盖"涉军"印章,并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对于驻地偏远的部队要灵活采用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信函传真立案等便利措施。要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涉军维权咨询站,指定工作人员为部队和军人军属开展诉讼引导、法律咨询、释明等工作,引导部队和军人军属理性维权,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
8・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提起诉讼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发[2005]6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的暂行规定》(苏高法审[2003]1号)的,应当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给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军人军属因所涉案件无法执行兑现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当地基层组织、民政部门联系。对军人军属给予必要的救助。军人军属在诉讼中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9・进一步推进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不断完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的组织建设,配齐审判人员,推动涉军维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工作。全省三级法院均应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以下简称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军维权民事案件,立案时即确定是涉军民事案件的,应当移送该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原则上设在民一庭,并应挂牌。审理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判业务庭及审判监督庭应当指定专人审理涉军维权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及再审案件,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执行涉军维权案件。要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的组织建设,配备攻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调解技巧高超的审判人员专职审理涉军维权案件。要在现役军人、军属或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军维权案件的审理和调解。
10・适时开展涉军维权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涉军维权案件巡回法庭,开展涉军维权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就地化解涉军维权案件。对于驻地偏远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所涉及的案件,均应开展巡回审判。在案件审理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到人武部、部队驻地、军人军属住所地开展走访工作,查清案件事实,研究化解对策,就地开展工作。
11・迸一步改进涉军维权案件的送达工作。涉军维权案件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但部队和军人一方当事人因工作、保密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通过部队和军人所属的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转交送达。人民法院到部队进行送达的,应当着制服、持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因军人一方当事人送达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导致送达困难,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队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完成送达工作。
12・及时有效地执行涉军维权案件。人民法院在向部队和军人军属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部队和军人军属一方是权利人的,要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是义务人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启动执行督促程序条件的,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启动执行督促程序。部队和军人军属一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提级执行。部队和军人军属一方是被执行人的,各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协调有关部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13・建立涉军维权案件回访制度。全省各级法院耍定期对涉军维权案件开展回访工作,充分了解部队和军人军属对法院工作和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队和军人军属对法院裁判有不同意见的,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回访,开展判后答疑,努力促使部队和军人军属服判息诉。对于回中发现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14・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全省各级法院要将"送法进军营"活动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定期开展,在"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和新兵人伍、老兵退伍等时间都要适时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组织审判人员到部队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组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向部队赠送法律书籍或法制宣传资料等活动,切实增强部队和官兵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12368司法服务热线应当开设军人军属专线,方便军人军属咨询法律问题。要将"送法迸军营"活动与涉军维权巡回审判工作结合起来,选择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到部队开庭,不断增强"送法进军营"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5・协助部队培养法律骨干人才。部队可以选派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到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帮助工作,不断提高部队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全省各级法院在开展培训工作时,要为驻地部队保留一定的培训名额,有关培训计划应当提前告知部队。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
16・建立健全涉军维权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法院要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作为一项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的重要政治任务,纳人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努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院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作为成员,统筹全院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涉军维权的文件起草、数据统计、与部队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民一庭,与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合署办公。
17・有效畅通人民法院与部队的沟通协调机制。省法院与省军区政治部、各市中院与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各地人武部要充分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联络小组的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定期召开联络小组会议,及时沟通涉军维权工作信息,通报涉军维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涉军维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18・加强对涉军维权案件的审判管理。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统一的涉军维权工作台账,审理和执行涉军维权案件的各审判业务庭和执行部门应当做到一案一表、及时登记、数据准确,登记的范围即包括立案时即明确的涉军维权案件,也包括审理过程申发现的涉军维权案件。涉军维权工作台账由各审判业务庭和执行部门向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报送,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层报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由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全省各级法院每年要对涉军维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层报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要将涉军维权案件纳入院;庭长督办案件的范围,加强监督指导。
19・建立重大涉军维权案件的报告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7条所列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本院及上级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和对口审判业务部门报告,并层报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和对口审判业务部门。上级法院要及时跟踪案件审判情况,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省法院和有关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向省军区政治部相关部门及有关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进行通报。
    20・加强对涉军维权工作的考核。省法院将涉军维权工作纳人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评价考核体系,并将涉军维权案件审判工作纳人对法院和法官个人审判业绩的考评。省法院和省军区政治部每年对全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全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于在涉军维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法院和省军区政治部定期予以表彰。
    21・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宣传。全省各级法院和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涉军维权工作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先进集体和个人,不断扩大涉军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2・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保障。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为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和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办案器材、工具,确保涉军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附 
    23・本意见所称的涉军维权案件是指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有一方或多方是军队、单位、军人或军属的案件。
24・本意见中所称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2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江苏省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军区政治部、双拥办、人防办 , 苏政法〔2007〕63号,2007年9月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确保国防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推进军事斗争准备的现实需要。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依法、公正、有效的原则,通过诉内维权,诉外服务,军地协作,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军区副政治委员、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各一人担任,成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省成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政治部,日常事务由省军区政治部保卫处承担。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一名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相关处、庭、室、省军区政治部保卫处负责同志担任。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相关处室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组织机构模式成立相应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各省辖市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主任担任。
各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般由人武部政治委员担任。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顾问。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指定专人组成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并可指定人民陪审员中的现役军人参加合议庭审判。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司法厅(局)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站,站长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设立军人军属涉法问题调处工作组,调处中心主任兼任组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九条 省军区政治部设立法律顾问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站长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一名政工领导担任。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防办和双拥办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协调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和纠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防军事法规和有, , 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讨论研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重大涉法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
(四)牵头协调处理重大危害国防利益的案件、纠纷。
(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二)协调指导维权工作,跟踪反馈工作情况。
(三)承办维权日常事务,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受理涉军案件和纠纷的咨询投诉。
(四)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人防工程保护中的有关案件和纠纷。
(五)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
(六)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国防意识。
第十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职责:
(一)对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和纠纷,依法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
(二)组织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三)依法缓、减、免收军人军属的诉讼费用。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依法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
(三)调处化解驻地部队与地方的矛盾纠纷。
(四)在建制旅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开设法制讲座,培训业务骨干,处理涉法问题。
第十五条 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法律咨询站职责:
(一)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纠纷。
(二)代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诉讼。
(三)协同部队和地方应急处理重大突发性涉军案件。
(四)认真开展军营"148"法律服务活动。
(五)加强与军人军属沟通联系,协助做好思想教育稳定工作。
第十六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案件和纠纷,加强统筹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做好有关事项的会办和督办工作。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及时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控告。
(三)各级公安部门依法打击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协助基层组织做好军属思想稳定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落实现役士兵的优抚政策,按规定接受并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和退役士兵。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涉军土地纠纷的处理工作,督促落实军人军属宅基地和征地补偿政策,依法保护军队和军人军属合法的土地权益。
(七)各级人防部门依法对侵犯人防设施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协调职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九)各级军队政治机关要做好涉案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制教育和稳定工作,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
(十)涉军案件和纠纷不属于上述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坚持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视情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协调沟通维权工作有关事项。
(二)联络员制度。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
(三)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情况信息,应及时报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情况信息整理、汇编,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重大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涉军案件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并加以指导。对已经结案的重大涉军案件进行不定期的回访。
(五)接待制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接待日,接待点设在各级军事机关政治部门,由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六)台帐制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在军地双方共同设立有关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事宜的台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数据统计、文件登记、个案立卷等档案整理工作。
(七)培训制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采取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等形式,组织维权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维权政策、国防法律法规、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办案程序等。
(八)奖惩制度。原则上每三年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解决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纠纷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涉及国防利益案件、纠纷的部队、有关单位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涉案所在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涉案军人和军属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到当地维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利益案件、纠纷的部队、有关单位所反映的事实和维权要求进行登记、核实,并可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处。对辖区外重大涉军案件和纠纷,按照部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的有关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对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涉案军人和军属,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优先登记、优先处理。
(三)反馈督办。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照有关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依法妥善处理涉军案件、纠纷,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情况。重大疑难复杂涉军案件应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解决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纠纷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跟踪抓好落实。
(四)资料建档。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纠纷的处理情况整理建档,作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绩效考评依据。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专项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以确保维权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由军人赌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遗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视为军属。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省所发布的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