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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查封、裁定、变更房产权证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02-28 22:53: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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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裁定、变更房产权证等问题的通知
镇房 [2000]4号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院执行工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针对当前涉及房产的诉讼案件较多、执行案件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房产管理局就法院裁定查封房产、裁定变更房产权证以及相互配合如何协助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现将达成共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基层人民法院和房产管理部门按此通知执行。
一、关于未登记房产的查封问题。人民法院查封当事人未经登记的房产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查封后房产管理部门仍可办理被查封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但不得办理转移和抵押等登记手续。
二、关于抵押房产的查封问题。对当事人已经抵押登记的房产,人民法院仍可以依法查封。查封期间,房产权利人不得转户。在原抵押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可续办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但原抵押权人应在原抵押到期前申请抵押登记,手续齐全。
三、关于重复查封房产的问题。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房产重复查封。如当事人的房产的价值大于先予查封的案件诉讼执行标的,后查封法院应提供该房产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房产管理部门按书面协调意见接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法律手续,予以查封。
四、关于查封房产的期限问题。为了使房产管理部门履行好职责,加强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在查封房产时应注明查封期限,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案件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办理续封手续,否则可视为自动解除查封。
五、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以房抵债的执行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定以房抵债时,应尽量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因其他原因未能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的,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房屋产权证未能提供的情况及意见,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原房屋产权证。对于裁定权证中部分房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由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当事人对保留部分的房产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人民法院如需查封、裁定、变更登记的房产,系正在交易过程中的房产,由该法院审查有关材料后确定是否查封、裁定转移。但交易手续已结束的不予查封、裁定转移。
2、人民法院在查封、裁定、变更房产权证时,应手续齐全(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产档案。涉及有关费用问题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3、人民法院查封、裁定、变更房产权证时涉及京口、润州两区及丹徒县制发的产权证时,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国家建设部有关批复及市政府有关意见办理。
4、对被执行房产的估价,依法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如市房地产事务所)评估确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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