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2010〕39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和明确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的报告》(苏高法[2009]78号)收悉,现就完善我省人民法院收费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部分民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 我省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两年多来,对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重新审核确定部分省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收费标准为: 1、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4、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4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 5、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 二、关于明确检索费、复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等规定,明确我省人民法院有关收费执行下列规定: 人民法院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已审结归档案件中法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审判公开信息(以下同口径),包括在法院设置的公共阅卷室提供搜索、查询、调阅、编辑案件卷宗档案材料,通过纸张复(印)制或光(磁)盘复制等服务。其收取检索费、复制费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苏财综[2008]72号)及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检索费,按照每人(指申请人)次30元收取。复(印)制费执行下列规定标准: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DVD刻录(含盘)每张不超过10元,CD刻录(含盘)每张不超过6元,U盘刻录每 个 (只)不超过3元。 经提供上述信息的法院同意,公民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以上规定的检索费、复印(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按项目将收费收支情况和定价申请一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有效参与法律诉讼,按照《办法》规定,法院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受理法院审核,免收上述相关费用。 五、省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其他管理要求,继续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十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苏价费[2007]279号 苏财综[2007]6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制定的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和加强诉讼收费管理工作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部分诉讼收费标准 为体现适度补偿、有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我省部分诉讼费项目标准为: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18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有关规定。 (二)侵害人格权案件受理费,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有关规定。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前2个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财政拨款和诉讼费用收支情况,提出是否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正式标准。 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备案和收费减免管理 《办法》明确法院有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收费项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收费原则和具体执行标准,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法院诉讼收费减免,执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对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 法院诉讼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目录管理。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费,停止执行与之有抵触的收费规定。实施诉讼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收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收据,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诉讼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及注册等手续。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积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组织开展诉讼收费试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国务院以第481号令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于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司法救助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轻社会诉讼负担。《办法》还正式从法规上明确了价格管理部门对诉讼费用的管理职责,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条文,掌握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 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诉讼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规定了有幅度的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支出情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会同有关于部门在《办法》规定幅度范围内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和标准,对法院办理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没有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要督促法院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核发;已经发放的,要督促法院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加强诉讼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法院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各地可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诉讼收费试点检查工作。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及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