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人社工〔2011〕9号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单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的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形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工伤的依据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四、建立联络机制 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联络员:倪红军,联系电话:8355914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络员:彭文兵,联系电话:85128919),负责两部门之间相关情况的沟通和协调。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联系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联系函》的要求予以配合。(《工作联系函》见附件一)。 五、职工申报工伤的问题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通 公 安 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工 作 联 系 函 : 同志发生交通事故,已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现委派我局工伤保险处 同志向贵处查阅 同志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相关资料,请予以配合。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南通市率先出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具体规定 2011年05月21日 09:31:46 来源:现代快报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南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文,在省内率先出台“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据悉,省厅已把该市文件转发到省内其他各市,希望各地能借鉴学习。 新《工伤保险条例》从元旦施行至今已有5个多月,修改版最大的变化在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方面。但作为职工,在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时该注意些什么,才能有利于今后申报工伤?这方面,《条例》未有相关细则。南通出台的“处理意见”正是在这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下班路上车祸受伤 不一定就是工伤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但不少员工误认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 有关人士介绍说,新《条例》将认定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两辆汽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双方驾驶员都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被撞的一方则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两非机动车相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南通此次就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的范畴,“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遇到交通事故 及时报警才是首选 南通市此番“处理意见”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处理意见”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项凤华) 上下班遇交通事故怎样认定工伤? 南通在省内率先出台处理办法 2011-05-14 08:46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叶国 中国江苏网讯:陶某是挂靠在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的一名灵活就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因其遭遇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果在以前,陶某就可能无法认定工伤,并享受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让陶某家属稍感欣慰的是,4月底,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在省内率先出台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据此,陶某已在上周顺利完成工伤认定。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对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它的出台也引起了国家人社部等部门关注。 职工认定工伤,需出具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书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戴月介绍,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是国家的相关条例对此类工伤事故的认定并没有详细的操作规范,因此以往碰到一些职工没有当场报警、无法认定责任事故等情形,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就会比较麻烦。 为此,市人社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出台了该《意见》,以最大限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意见》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交通事故范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意见》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并明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几种情况: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 明确3种交通事故处理情形,方便职工申报工伤 据介绍,《意见》中还明确了3种交通事故处理情形,以方便职工申报工伤。第一种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种为,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种情形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及时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 建立联络机制,为工伤认定开辟快捷通道 据悉,《意见》还建立了两部门联络机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两部门之间相关情况的沟通和协调。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而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联系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联系函》的要求予以配合。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职工上下班遇交通事故申报工伤,人社部门在调查核实交通事故方面需花费不少时间,有时因查阅相关资料困难,工伤认定时间也较长。建立联络机制后,为工伤认定开辟了快捷通道,将大大提升工伤认定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