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一般以被害人户籍登记地为准认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但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可从宽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条件,如具有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的;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但法院应从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意见》还规定把权利能够行使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为: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驾训机构的事故责任、受雇情形下的事故责任、好意同乘的事故责任等十四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