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1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09-23 21:01:21 阅读:次 |
淮安市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1年)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主要内容: 一是全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工作人员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 三是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四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指住院前后短暂住旅馆期间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食宿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指工伤职工从出发地到就医目的地之间往返客运费用,包括出发地和就医地的市内公交、地铁费用),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硬席、长途客运汽车、轮船三等舱)凭据按实报销。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工具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交通费用按批准所乘交通工具票价的80%报销。以上报销费用仅限往返各一次。 六是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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