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5月6日 第1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结合全省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案件受理情况抄告书”。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必要时向被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作专案抄告。 二、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的二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二审或再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附回执,同时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发送被诉行政机关,第二联装入案件卷宗归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且在开庭2日前书面说明理由的,审理法院可酌情延期开庭,但延期开庭次数仅限一次。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促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协调。,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合议庭在庭审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矛盾预案,庭审中要充分释法析理,并及时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未经开庭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参加协调并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撤诉的, 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纳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统计。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合议庭应当明确向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指出,并记录在案。 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登记、统计台帐,如实登记、统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协调情况。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达成协议原告撤诉而不再开庭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均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装入案件卷宗归档,第二联装订台帐备查。 八、基层法院应当在每季度首月第5日前,将上季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报送中级法院行政庭。中级法院应当在每季度首月第10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报送省法院行政庭。 上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应抄送法院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辖区内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统计数据及相关分析进行通报: (一)基层法院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逐案登记,并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中级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予以排序通报。并将通报抄送同级政法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市级主要行政执法机关; (三)省法院应当将全省各地区和各主要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进行排序通报。并将通报抄送省委政法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和各主要行政执法厅局。 各中级法院在每年向党委、政府提交的行政审判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通报的主要内容。 十、各级人民法院登记、统计、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参加协调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应当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落实相关登记、统计制度的,一经查实将在全省法院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同时抄报法院所在地政法委。 十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在发送裁判文书时,应将副本抄送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半年或一个年度还应将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综合抄送法院同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探索进行行政责任评估,必要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应选择l件以上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审判监督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与庭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通报信息、增进共识、加强协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加强行政诉讼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研讨活动,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案例评析、旁听庭审等形式,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深化、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十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党委、政府及被告上级行政机关通报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督促落实。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1.“行政案件受理情况抄告书”样式(略)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及回执样式(略)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抄告书”样式(略)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样式(略) 5.“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样式(略)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协调)统计表”样式(略)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苏法治办[2010]75号 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建设法治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行政、审判机关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实践,于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将其作为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9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案件庭审达1690次,较2005年增长865.7%,近一半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超过80%。通过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活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有效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法治江苏建设水平;有利于优化行政诉讼环境,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效能,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行政和审判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实践意义,积极主动地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通过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协调活动,着力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行政副职)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对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群体性或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3、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本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出庭应诉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和律师共同出庭应诉。 三、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通报信息、增进共识、加强协作,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重要信息通告制度。行政诉讼案件经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以及管辖变更、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同时抄告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便跟踪了解,做好协调。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时作专案抄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 案件,应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要求,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抄告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督促、指导被诉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做好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审理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审理法院可酌情延期开庭,但延期开庭次数仅限一次。 行政诉讼案件旁听庭审制度。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定期选择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组织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观摩庭审活动,接受法制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应诉能力。 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法院和涉案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综合协调机制,不断探索完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积极依法协调行政诉讼案件,努力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力求案结事了。 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反馈制度。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在发送裁判文书时,应将副本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半年或一个年度还应将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综合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涉案行政机关对行政败诉案件要主动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审理法院对行政败诉案件要进行行政责任评估,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登记台账,每季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抄送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还应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予以通报。 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政府法制办要密切配合,加强行政诉讼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研讨活动,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促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的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督并指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推进举措,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创建的考核内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健全工作制度,及时完善和报送统计报表,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计算口径。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行政审判活动作为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载体,积极主动、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勇于创新,认真研究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的实质性作用,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0年12月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公厅[2007]145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领导的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公安部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领导的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公安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消防、边防、交巡警部门、派出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地级市公安机关及所属消防、边防、交巡警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承办人或审核人共同出庭应诉;未经审核、审批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承办人共同出庭应诉。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出庭应诉。 第五条 倡导和鼓励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发生下列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人主持集体通案的案件; (二)3名以上(含本数)原告共同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国家赔偿诉讼标的超过5万元的案件; (四)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六)法院、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建议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二)审阅案卷及相关材料,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依据; (三)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应诉方案; (四)审定答辩状、代理词和辩论提纲等; (五)做好出庭应诉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查阅案卷及相关材料,全面了解案情; (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根据应诉方案,制作答辩状,草拟代理词和辩论提纲; (四)将证据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整理成卷,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做好出庭应诉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着装规范、举止端庄,尊重审判人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依法履行举证义务、进行辩论和陈述,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依法提起上诉,认真履行生效判决,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组织民警旁听庭审,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及时整改执法问题,改进公安执法活动,并在法院作出判决后5日内将法院判决书及出庭应诉情况报省厅法制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当年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