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熟市规划局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有关请示的复函(包头房地产律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2-02-09 17:52:43 阅读:次 |
苏建函规〔2005〕440号 常熟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标准加以明确的请示》(常规〔2005〕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前提。表 3.1.3是为便于实务操作,以正面日照为基础,根据有效日照时间计算得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二、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情况比较复杂,其日照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确定。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可不按表 3.1.3确定建筑间距。 三、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同时,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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