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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2008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2-02-15 23:27:00   阅读: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正式施行。《禁毒法》对我国戒毒工作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工作新举措。为保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的有效落实,省厅根据《禁毒法》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禁毒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
 
    为保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有关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区戒毒的决定
    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报请治安处罚的同时一并呈报,经本机关指定的审核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制作《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
    对查获的予以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原则上都要予以行政拘留。除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外,其他人员在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的行政拘留室,边执行行政拘留边完成前期生理脱毒,然后再进行社区戒毒。
    二、关于社区戒毒地点的变更
    戒毒人员请求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应当向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接收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于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通报接收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
    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市、县(市、区)的,由市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如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市,现执行地与接收地有争议的,报省厅禁毒总队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厅禁毒总队负责协调。
    三、关于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四、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办案单位或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将相关材料报本机关指定的审核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批准后,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或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向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
    因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后3年内又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的,视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五、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场所
    经商省劳教局,我省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暂由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所在市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原强制戒毒所)进行生理脱毒,前期生理脱毒期限原则上3至6个月。基本完成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实施前期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送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市公安部门无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容量不足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本着就近原则,送外市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各地向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投送吸毒人员,参照《禁毒法》实施前投送劳教吸毒人员的做法执行。
    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给养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由各市公安机关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先行解决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需经费。经费无法解决的,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吸毒人员信息管理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必须登录江苏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检索其吸毒前科情况,同时按照公安部要求,及时将查获、处罚、戒毒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各地向异地公安机关通报吸毒人员戒毒等信息的,可采取网上通报或书面通报的形式进行。
 
    附件:《呈请报告书》式样
  
领导审批意见
  
审核部门意见
  
承办部门意见
  
呈请      报告书
 
    第一部分: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一案多名违法嫌疑人的,分别写明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事实依据(简要案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对有关证据进行说明)。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正式施行。《禁毒法》对我国戒毒工作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工作新举措。为保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的有效落实,省厅根据《禁毒法》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禁毒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
 
    为保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有关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区戒毒的决定
    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报请治安处罚的同时一并呈报,经本机关指定的审核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制作《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
    对查获的予以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原则上都要予以行政拘留。除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外,其他人员在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的行政拘留室,边执行行政拘留边完成前期生理脱毒,然后再进行社区戒毒。
    二、关于社区戒毒地点的变更
    戒毒人员请求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应当向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接收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于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通报接收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
    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市、县(市、区)的,由市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如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市,现执行地与接收地有争议的,报省厅禁毒总队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厅禁毒总队负责协调。
    三、关于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四、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办案单位或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将相关材料报本机关指定的审核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批准后,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或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向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
    因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后3年内又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的,视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五、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场所
    经商省劳教局,我省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暂由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所在市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原强制戒毒所)进行生理脱毒,前期生理脱毒期限原则上3至6个月。基本完成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实施前期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送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市公安部门无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容量不足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本着就近原则,送外市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各地向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投送吸毒人员,参照《禁毒法》实施前投送劳教吸毒人员的做法执行。
    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给养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由各市公安机关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先行解决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需经费。经费无法解决的,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吸毒人员信息管理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必须登录江苏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检索其吸毒前科情况,同时按照公安部要求,及时将查获、处罚、戒毒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各地向异地公安机关通报吸毒人员戒毒等信息的,可采取网上通报或书面通报的形式进行。
 
    附件:《呈请报告书》式样
  
领导审批意见
  
审核部门意见
  
承办部门意见
  
呈请      报告书
 
    第一部分: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一案多名违法嫌疑人的,分别写明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事实依据(简要案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对有关证据进行说明)。
    第三部分:法律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呈请事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事项;一案多名违法嫌疑人的,分别写明对各人的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法律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呈请事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事项;一案多名违法嫌疑人的,分别写明对各人的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包头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zwjk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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