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南通中院《关于规范法医类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2012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法医鉴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9 23:19:57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未经授权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为了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417,南通中院出台《关于规范法医类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法医类案件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医类案件鉴定结论肯定会对一方不利,因不服而启动再鉴定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此,《规定》要求,如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时,承办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加以审查。如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承办法官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为了有效发挥法医技术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专业特长,《规定》要求,对没有经过法医技术咨询或审核的案件,承办法官不得擅自启动重新鉴定;如法院没有法医技术人员,可由承办法官直接委托上级法院法医技术人员进行咨询,或由本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委托上级法院进行技术审核。

  针对目前各省(市)不同鉴定机构能力差异较大的现状,《规定》要求,对于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刑事的重新鉴定,原则上要委托国家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进行;对于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民事的重新鉴定,原则上要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