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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7-21 09:02:38   阅读:

通人社工[201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的规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二、凡工伤发生后与原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自 201111日起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1.《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2.该职工的劳动合同;3.已办理的退工通知单;4.已办理的工伤保险停保花名册。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自鉴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拒不接受复查鉴定的工伤职工,停止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江阴市关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操作办法

2011-7-15

澄社险〔20116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的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的规定,今后有新规定的再按新规定执行。
二、凡工伤发生后与原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111日起,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结算,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江阴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与工伤发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次月计入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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