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996年10月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2-12-12 20:53:37 阅读:次 |
2003-2-25 苏劳社医函[2003]2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人民法院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等问题的请示》(苏劳社医[2003]2号)悉,现函复如下: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组成部分。城镇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应当按照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此办法试行前,即 1996年10月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的范围。 对部分地区此前已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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