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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8-03 18:48: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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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44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提高了盗窃财物的定罪数额门槛。根据新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同时,该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其中,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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