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司法保障,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 行资源环境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即将涉及资源环 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由行政审 判庭设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或环境保护审判庭(以下简称环保合 议庭或审判庭)审理的“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方式;将资源环 境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确保审判质量与效果的集中审判模 式。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谋划,确立“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方式 1、“三审合一” 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由 行政庭设立的环保合议庭或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统一审理。环保合 议庭和环保审判庭应当由具有行政、刑事或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 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 2、集中管辖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选定的辖区内司法环境好、资源环境 案件数量多、行政审判力量强的1-3家基层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设 立环保合议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环保审判庭,专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资源环境案件统一由 选定成立环保合议庭(环保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3、集中审判案件范围 环保合议庭(环保审判庭)集中审理下列资源环境案件(集 中审判资源环境类案件案由详见附件): (1)行政案件 因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 括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 的案件,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2)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 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 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 案件。 (3)民事案件 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涉及资源环境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 (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政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5)其他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 政执行案件。 二、健全机制,完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制度 4、资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 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依法登记以环保为目的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各地法院应积极探 索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证据规则以及裁判方式等相关问题。 全省各集中审判法院应当与当地政府和环保等机关加强沟 通,探索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 5、专家证人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于资源环境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 法庭和当事人询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专家证 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部分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 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资源环境案件的审理,以提高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专业水平。 6、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 在紧急情况下,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 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情形的,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经原告申请,人民 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作出裁定, 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 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原告没有 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做出临时禁令。 诉讼前提出环境保护临时禁令申请的,申请人应在禁止实施 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裁定送达后及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 理审理。 7、资源环境恢复性司法机制 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 的危害状态,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对资源环境 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判令侵权 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使已 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三、高度重视,落实“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要求 8、加强组织领导资源环境案件的集中审判是我省环境保护审判体制和工作机 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直接关系着生态文明司法保障的成效。全省 法院要切实加强对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的组 织领导。省法院成立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领 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省各集中审判法院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 构,加强对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序推进。 9、加强联动互动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 安厅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 制的意见(试行)》的工作要求,及时与相关环保机关、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建立起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 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 10、加强业务指导 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司法调研, 通过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审判质效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 院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 1、加强法律监督 针对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 向政府、环保等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升环境 保护执法能力和水平。 1 2、本《意见》自201 3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集中审判资源环境类案件案由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