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2-11 21:14:21 阅读:次 |
苏人社函[2014]570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保人员假释期间可否办理退休的请示》(通人社险〔2014〕2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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