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约车问题的讨论纪要〔2016〕10 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6-01 22:29:36   阅读:

 

 

 

2016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16 12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 27 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 发展,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现将有关于网络约车问题的讨论意见纪要摘录如下:

10、关于网络约车问题,会议认为,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车辆只投保非营业性保险未投保营业性保险,被保险人从事网络约车服务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可予支持,但机动车交强险除外。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