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9-07 21:53:12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等,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指定执行是指市中院根据省高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职能的相关规定、基层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市中院部分自执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指定由基本法院执行,或者根据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原则,将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指定由其他基层法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2、提级执行是指市中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法院请求或案件当事人的信访,将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市中级法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市中院有权对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提级执行。

3、市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可以采取集中指定、提级和个案监督指定、提级两种方式进行。 

 二、指定执行的范围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中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一)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者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上级法院信访并申请指定执行的;

   (二)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经市中院督办,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或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其他影响公正执行事由的;

   (三)执行案件当事人一方为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函示要求指定执行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中院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一)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标的额在5000万以下的执行实施案件如未进入资产处置程序,原则上应指定相应基层法院执行,但涉及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事财产刑案件的除外;

(二)同一被执行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基层法院执行的;

(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为其他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

(四)需要指定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提级执行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函示提级执行的,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一)同一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有100件以上未结案件(包含终本案件)的;

(二)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中确有困难或因地方或部门利益等因素干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

(三)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怠于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四查等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的;

(四)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同时为市中院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同一被执行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或债权债务抵消的;

(五)需要提级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指定、提级执行程序

 7、案件当事人申请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提交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8、基层法院提请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将案件卷宗材料随指定或提级执行申请一并报送市中院,报告应当写明案件基本情况、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案件当事人人身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9、市中院在办理实施、信访、监督督办、协调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指定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认为提级执行更加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0、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案件,必须经立案部门受理立案,由执行局统一办理。

市中院在办理已经立案部门立案的实施、信访、监督督办、协调案件过程中采取指定或者提级执行措施的,可以在原案号作出指定或者提级执行裁定,无需另行立案。

    11、市中院指定、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裁定,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提交市中院执行局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2、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案件,市中院自立案移送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疑难复杂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定或者提级执行,自立案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

    13、市中院裁定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自作出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市中院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裁定书后5日内,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移送接受指定法院或市中院。

原执行法院在移交卷宗材料时,应当全面介绍案件前期执行情况以及未能执行完结的原因。接受指定法院应当认真核对案件卷宗材料是否完整,发现材料缺漏的可要求原执行法院在5日内补齐。接受指定法院不得以材料缺漏为由,将卷宗材料退回原执行法院。

    14、接受指定法院或者市中院决定提级执行的,自收到案件卷宗材料之日起5日内立案。

五、指定、提级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

15、市中院提级执行的案件,不得再指定基层法院执行。

16、指定、提级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中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严格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7、接受法院应对指定执行案件专列台账,动态管理,定期向市中院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1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6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