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印发 六、建立健全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一)改进送达机制 26.【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有效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27.【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全面推进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立案时主动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对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应确认其送达地址并记入庭审笔录。 28.【直接送达】除司法人员或辅助事务外包人员送达外,各级法院可以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基层组织或委派公证员、网格员、基层村组干部等外部力量开展送达工作,并可以适当支付送达费用。 29.【电子送达】以适当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告知电子送达方式的媒介、文书接收方式、送达效力。当事人同意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对已经确认送达地址并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其中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债务人有明确电子送达地址的督促程序案件,应当充分使用电子支付令。 省法院要加快推进“微法院”建设,开发微信沟通、送达功能,大力推进微信送达方式。 30.【电话送达】对于移动通讯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作出书面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并存卷备查。 采取电话送达的,应当核实接听方是否为当事人本人,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不得采取电话送达。 31.【邮寄送达】探索与邮政机构共同建设法院专递管理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内网外网互联互通,在内网案件管理系统中研发邮寄送达需求在线提交、快递单信息自动生成及在线打印、送达情况在线查询等功能,提高邮寄送达工作质量和效率。 32.【公告送达】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除应当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公告之外,各级法院可以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在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改革审前程序 33.【要素式审理的立案引导】积极推进要素式审判,在离婚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基础上,全面梳理适宜要素式审理的案件类型,依法、规范制作格式化案件要素表,供当事人下载和书面填写。立案登记时,立案工作人员或受其指导的诉讼服务志愿者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34.【合理确定举证、答辩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当事人协商的上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时间。 (三)改革案件审理方式 35.【简化庭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前,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或当庭以书面、播放视频等方式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36.[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37.【创新开庭方式】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被告人同意,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38.【改革庭审记录方式】推广庭审智能语音识别转化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法庭笔录内容,提升庭审效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轻刑快审等简单案件,经当事人、被告人及检察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39.【推进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其他案件,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直接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审理离婚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表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40.【探索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41.【创新刑事速栽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可以在看守所或看守所附近设立刑事审判法庭,为公诉人和律师提供专门办案场所,减少案件流转在途时间,实现“轻刑快审”;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速裁办公场所,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实现类案集中公诉、集中审理,快速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和轻微交通肇事案件。 42.【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诉讼的相关做法,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43【简单案件集中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集中审理时,由书记员提前完成全部案件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事项,并引导当事人轮候参加庭审。 44.【实行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方式】对于涉及同类诉讼的批量案件,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带动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批量高效解决。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努力实现高效办理。 45.【简化二审审理程序】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 (四)改革案件裁判机制 46.【压缩审理期限】采取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 47.【简化调解书】简单案件的调解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和调解结果。 48.【简化一审裁判文书】第一审简单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令状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可以不写明起诉的事实。 49.【简化二审裁判文书】第二审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以下内容: (l)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案由、第一审法院、案号、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 (2)简要上诉和答辩意见; (3)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50.【附条件不出具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51.【简易案件文书智能生成】加快开发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对于危险驾驶、能生成系统,对于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业、金融借款等常见、多发类型的简易案件,由系统智能生成裁判文书,经过法官审核修改、电子签章,实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 52.【强化当庭宣判】基层法院办理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记入庭审笔录。没有庭审笔录的,应当纳入庭审录音录像附卷备查。 当事人均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案件当庭调解或简单案件当庭宣判的,一般应当庭送达调解书或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