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评价体系 1.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依靠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要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着力解决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人员力量和执法能力建设,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证。要大力弘扬锐意进取、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创先争优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定攻坚克难的信心,在两年时间内,坚决实现以下工作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关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2.根据上级法院制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指标体系,研究确定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质效评估指标,定期对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发挥优势、补齐短板,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3.要按照上级法院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工作进程分为三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8月),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工作实施阶段(2016年8月―2017年12月),各单位、各部门对照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抓紧抓好工作落实。其中,于2016年12月、2017年6月,组织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对照解决执行难评估指标,严格评定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并向上级法院、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工作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4.改变“登门临柜”的传统执行模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执行。拓展和完善苏州地区“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使其覆盖苏州地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车辆、股权、房地产、公积金等多种财产形式以及被执行人住所、联系方式、出入境记录等多项身份信息,逐步实现查控操作自动化。加强查控系统操作培训,拓展强化“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功能运用,确保信息安全。执行部门应当配备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员。 5.改变依职权包揽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动员各方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明确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和执行阶段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依法制裁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被执行人,制定悬赏执行、调查令相关规范文件,借助社会公众及代理律师力量,拓展执行线索发现渠道。 6.适时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执行清案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彰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执行难度较大、有可能引起对立冲突的强制迁让、强制扣押、司法拘留等案件和具体执行活动,集中力量开展现场执行。 7.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惩戒机制,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和威慑。对符合惩戒条件的被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落实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反向审批”制度。开发联合惩戒合作单位信息共享软件,坚持户外大屏“晒老赖”,推广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扩大失信惩戒的影响力。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8.完善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进一步优化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促进有效履职。市中院执行局保留实施一处、实施二处、综合协调处,增设执行警务大队。其中,综合协调处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和网络查控的运行维护、司法评估拍卖、终本案件管理、执行监督和协调以及执行信访等工作;实施一处主要负责本院一审案件、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实施二处主要负责财产保全等案件的执行工作;警务大队协助开展执行实施工作。按照上级法院裁执分离的精神和要求,市中院适时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破产等案件。 9.配优配强执行部门领导力量。执行部门领导职位应按不少于1正2副配备到位,内设机构配备必要的领导和骨干人员。不适应执行工作发展形势要求的人员应当调离执行工作领导岗位。 10.配足配强执行人员。在完成员额制改革后,执行局员额内法官比例总体上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相当。执行局局长应由法官担任,各内设机构均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审判工作经历和办案经验的员额法官及其他实施人员。 11.推进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造。按照上级法院关于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工作部署,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允许一部分未入额法官和其他公务员按照规定条件转任司法警察。在员额法官遴选中,允许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政策范围内与其他业务部门公平参选。市中院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日常工作和管理由执行局负责,警务技能训练等工作由法警支队负责。 12.调整两级法院执行局职能定位。市中院执行局应适时转变工作职能,由执行个案为主逐步转变为执行案件与对下服务、监督、指导等工作并重,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主要职能为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强化市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依法用好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手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13.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严格规范使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全面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规范各环节执行行为,推动执行信息公开。 14.实现执行款物信息化管理。按照“一案一账号”方式改进案款管理工作,实现案款全程封闭精准管理。依托上级法院执行案件案款管理系统,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实时登记,做到全程留痕、公开透明。根据最高院的部署完成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工作。 15.完善执行救助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在司法救助基金中设立执行救助专款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执行救助管理规范,明确执行救助的条件和标准,适当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各基层人民法院应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基金预算数额,保证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必要救济。 (四)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16.加大财产处置力度,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制定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难点,明确操作流程、统一做法。坚持网络司法拍卖,拓展e拍贷合作银行,完善网拍操作细节,打造苏州地区网拍品牌。探索推行对变卖流拍且以物抵债不成的拍品进行第二轮拍卖,推进拍品“清零”。认真做好“协税”执行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17.实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制定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实施细则,将旧存和新结终本案件,一律录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指定专人对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定期采取查控措施,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终本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纳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满3年但被执行人仍未恢复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不再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完善立、审、执联动配合机制。制定进一步规范立、审、执联动配合的指导意见,加强案件流程的紧密衔接。明确立案部门在准确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等例行材料、提示财产保全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审判部门在确认送达地址、限制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确保判决内容可执行等方面的职责。执行部门将网络查控系统相关功能前置应用到立案、审理环节,提高财产保全的及时性、有效性。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执行前的保全,原则上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19.落实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执行转破产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破产案件立案标准,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团队建设,保障破产工作的力量和水平,畅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渠道,切实发挥破产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建立立案阶段发现、提示、移送破产的工作机制,最大可能地节约审判资源。 20.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总结试点法院经验,制定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指导意见,根据财产查控、评估拍卖、争议处理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经验和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灵活配置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 (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21.组织两级法院执行人员及时学习最高院和省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总结执行实践中的法律空白点,形成情况反映或建议向上级法院反馈,必要时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统一实践做法。 22.订购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汇编、执行业务操作指南等工具书,配发每一名执行人员,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技术人员针对执行工作中的新规定、新系统进行授课培训。 (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23.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建立以“结案合格率”为核心的执行案件质效监控机制,提升执行案件办案质效。针对执行信息公开、执行案款清理、督办案件办理等情况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24.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一次,每半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执行工作、参与现场执行一次。 25.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因党政机关不当干预或消极协助造成难以执行的案件等类型案件进行监督。 26.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执行信息的公开,落实执行法律文书上网。借助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公共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情况。 (八)完善专项治理机制 27.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规范审限中止、扣除、延长等事项的审批,严格把控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发现消极执行问题及时采取督促执行等措施。 28.建立特殊类型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总结“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经验,对于涉民生、涉金融、涉党政机关等特殊类型案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29.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收集发布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加强和规范执行程序中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的运用,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30.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落实最高院、省高院以及市中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每半年发布一次典型案例。 三、组织保障 31.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各法院“一把手”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负总责,分管院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局局长负直接责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任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32.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上级法院执行工作表彰实施办法,定期开展执行系统总结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弘扬先进,鼓舞斗志。鼓励基层创新实践,及时总结宣传先进经验,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33.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整治执行队伍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执行队伍廉洁。 34.强化执行物质保障。要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物质装备建设,确保案件管理、司法查控、信用惩戒、执行指挥、司法网拍、案款管理、执行公开七大平台有效运行。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执行车辆、单兵设备、通讯器材、警务装备等装备建设。强化意外人身伤害、错时执行补休、加班执行补贴等特殊保障措施。 35.加强执行宣传工作。以执行工作新举措、新成效以及引导社会理性认识执行难问题为重点,多种形式开展执行宣传工作。加强宣传策划,注重方式方法,提高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O一六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