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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1-09 21:42:15   阅读:

苏高法电[2018]2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内容略)

印发日期 2018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升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更好服务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简单案件实行要素式审判方法改革,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方法,主要是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采用要素式审判方法进行审理。

 

    第三条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确定事实要素。在立案阶段,指导原告填写案件要素表(见附件二),并移交审判业务庭。

 

    第四条 庭前送达阶段,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送达案件要素表副本,告知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案件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时间。

 

    第六条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梳理证据,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见附件三)。对双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均无争议的案件,可以适用表格式判决书(见附件四),以表格方式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令状式判决书(见附件五),正文可仅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判决书(见附件六),依序撰写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裁判理由及依据三个部分。案件事实围绕要素展开,直接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可以简要列明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裁判理由围绕争议焦点可以简要阐述。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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