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州 市 公 安 局 泰公局〔2017〕118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处理 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公安机关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处置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执法问题明显下降,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标准化、体系化建设相对滞后,给这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更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规范程度,从源头上、程序上彻底根除执法问题隐患,切实提升工作效率、水平,经研究,现制定《泰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处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公安局 2017年9月12日 泰州市公安局关于 规范处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理,明确办案单位、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环节中的工作职责,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得到有效执行,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吸毒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且须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经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或者吸毒成瘾,并符合《禁毒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案单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三条 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四条 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涉刑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一)刑事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届满释放的; (二)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被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裁定假释,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其他情形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 第五条 办案单位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管制、假释的执行机关、决定机关。 第六条 办案单位将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看守所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附件1)一并送交看守所。 第七条 对刑事羁押期限届满或者刑罚执行(由看守所执行)完毕,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看守所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原办案单位。原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法律文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作《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通知书》(附件2),再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看守所应当立即将判决结果通知原办案单位,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判决当日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第九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送监狱执行刑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需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看守所应当在投送监狱前五个工作日,将刑罚执行期限、投送服刑的监狱名称等告知原办案单位。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看守所告知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关于 刑满释放、假释通知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函》(附件3),商请监狱部门在刑期期满时通知办案单位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并交看守所。看守所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函一并送交监狱,同时与监狱做好协作沟通。 第十条 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失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6〕1号),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被查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脱失期间吸食毒品的,查获单位应制作《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附表4),送原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不便转送的可以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第十二条 办案单位、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紧密衔接,及时沟通,避免出现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失。 第十三条 发生人员脱失的,由原办案单位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时追回,并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同时按照《泰州市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 X公( )续戒字〔〕 号 看守所: 兹有犯罪嫌疑人 ,身份证号: ,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请贵所在羁押期间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刑事羁押期限届满、刑罚执行完毕或投送监狱执行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届满的,请在人员出所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我单位,由我单位办理转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等相关事项。 办案民警: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办案单位公章印)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看守所、附卷各一份。 附件2 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通知书 X公( )继执戒字〔〕 号 强制隔离戒毒所: 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刑罚执行完毕(拘留、逮捕期限届满)时,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期满,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经重新计算, 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安局、分局公章印) 附件3 关于 刑满释放、假释 通知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函 X公( )继执戒函字〔〕 号 (羁押场所) : 兹有人犯 ,居民身份证: , 因犯 罪,被判处 ,现在贵单位执行刑罚。该人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烦请贵单位在该人刑满释放或假释前十日通知我单位,我单位将于释放之日来贵单位办理交接事宜,将该人提回,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特此函告,感谢支持配合。 办案单位: 联系电话: 办案民警: 联系电话: 办案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公安局、分局公章印)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监狱或看守所、附卷各一份。 附件4 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 编号:X公〔〕 号 戒毒人员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件种类 及号码 | | 原强制隔离 戒毒所 | | 强制隔离戒毒 决定书文号(决定机关) | | 原羁押场所(监狱、看守所) | |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已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再次查获时的吸毒检测结果: | (查获地)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注明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
注:一式两份,一份由查获地公安机关存档,一份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