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法电[2018] 420号 标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执行裁判工作积极保障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节选)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略) 当前,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已到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全省法院执行裁判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并依法加大对对抗或规避执行的行为的制裁力度,快速有效地保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
一、要切实加强与立案部门及执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执行异议案件做到快速移送、快速立案。目前,执行救济渠道仍存在不够畅通等问题。对此,执行裁判机构要更加积极主动地与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尤其要在移送材料问题上更要加强沟通,以免因材料不齐影响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进度。同时,也要与立案部门积极加强协调,确保执行异议快速移送,快速立案,快速进入审查程序。
二、要切实提高执行裁判案件审判效率,尽最大限度实现快审快结。执行异议,尤其是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直接影响执行程序。因此,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查为主,坚决避免反复听证甚至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问题。要严格坚持法定审限要求,确保所有执行异议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要严格防止对执行复议案件动辄发回重审的问题,凡是上级法院能够查明的事实,应在自行查明后迳行作出裁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要紧紧围绕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进行严格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诉讼应严格根据具体事实情况及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判断,分配方案诉讼应围绕当事人的权利性质、主张及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力争尽快合议、及早下判。
三、要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恶意逃债行为,坚决制裁对抗执行、阻挠执行等各种违法行为。对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规避执行、恶意逃债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裁,以彰显司法权威。对执行机构作出的拘留及罚款决定,能够维持的要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执行行为的严肃性。对滥用执行救济权的各种行为,要依法予以规制,坚决防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里外联手拖延执行。
四、要积极审理或者参与审理“执转破”案件,确保执行不能的终本案件迅速退出执行程序。“执转破”案件数量已纳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下一步专项巡查范围。具有破产案件审理职能的执行裁判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切实简化破产程序,下大力气提高破产效率。对于符合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执转破”案件,应适时指导破产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未承担破产审判职能的执行裁判部门,也要通过参加“执转破”案件审理团队,积极参与“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要充分发挥执行裁判工作的反向促进作用,推动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要针对执行裁判工作中发现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或者违法执行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共性或者普遍性问题,要主动与执行机构沟通并提出建议。对执行机构作出的带有瑕疵的执行行为,能够在异议或复议程序中对相关程序或者行为补强的,应尽可能维护执行行为的安定性。对涉及到历史沉淀或者遗留案件,应当根据当时的规定及其做法加以评判,切实防止以现在的规定或者观点去衡量多年前已有结论的案件。尤其是,要切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防止“翻烧饼”以及为走程序而走程序等问题。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