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及省、市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依法服务和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重大意义。当前扬州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口。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需要高水平的企业和高素质的企业家。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是“把人们心目中的扬州建设好,满足世界人民对扬州的向往,争创扬州发展的第四次辉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铸就新时代扬州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 2.找准依法服务和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市法院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高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强劲动力。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3.惩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绑架、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因生产经营、经济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强揽工程、恶意串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家依法经营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4.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刑法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审查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遵循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 5.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诉人员和企业,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6.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探索涉案财物处理庭审和听证程序,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救济制度。做好与省法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对接工作。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7.遵循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规则。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强与第三方合作,探索建立技术事实查明协作机制,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健全以诚信原则为指引、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证据规则,依法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负担,着力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8.依法适用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害赔偿制度。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群体侵权,合理提升侵权赔偿数额。权利企业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可以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另行计算合理的维权成本。 9.加强关键环节特殊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全市“12345”创新发展工程建设,注重保护扬州“三把刀”、旅游日化、毛绒玩具、灯具照明等传统行业和特色行业的知识产权,加大对电子、新能源、通信设备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重大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新兴领域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在未知和风险领域的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引导企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并重的规则意识,帮助企业快速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服务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四、依法保障企业家诚信经营 10.依法审理行政协议、行政允诺案件。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而变更承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保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11.依法审理企业家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合法权益。 12.依法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串通投标以及故意损害企业家商业信誉等违法犯罪,严惩贿赂犯罪,促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准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维护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保护守约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促进市场交易效率,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13.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释放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法保护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落实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举措,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五、依法保障企业家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14.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发挥金融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严格规制金融机构变相抬高实际利率、加重借款人融资成本行为,依法否定民间借贷预扣本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行为的效力,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等诈骗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依法处理,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准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助力提升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妥善审理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和涉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 15.保护企业家经营自主权。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支持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促进“放管服”改革升级。继续发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依法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等行政案件,督促职能部门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不当行为。 16.推动企业优胜劣汰。发挥扬州法院“八个一”破产清算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贯彻落实“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政策要求,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出售式重整模式,帮助促进企业信誉修复。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推动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深化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 17.防范和制裁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行为。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强化证据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重视企业和企业家名誉权保护,对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名誉的,及时判决停止侵害,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六、切实维护企业家胜诉权益 18.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家胜诉权益。组织开展涉企执行专项行动,努力使企业胜诉权益转化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现实利益。发挥价格查询平台优势,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被执行企业,依法移送破产审查,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和债权人债权依法清偿。 19.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继续通过各种载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形成有力威慑态势,优化执行效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公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有关部门工作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20.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严格的纳失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依法依职权或依申请予以撤销、屏蔽。及时处理相应执行异议与复议,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引领、促进企业家作用发挥和企业家精神弘扬 21.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干事担当。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和保障功能,通过司法裁判和典型案例,鼓励和引导企业家积极参与宁镇扬一体化、江淮生态大走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家投身实体经济,参与产能合作和军民融合发展。妥善审理涉及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性质、效力和权属关系,服务和保障引智政策落实,为科技研发等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安居保障。 22.积极促进企业家精神弘扬。妥善审理与先进制造、中高端消费、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引导企业家弘扬创新发展精神。妥善处理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纠纷中的质量争议,严格质量违约责任,引导企业家弘扬工匠精神,增强质量意识。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环境资源纠纷等案件,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鼓励企业家在促进就业、关爱职工、诚实守信、公益慈善、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23.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加大对企业家法治宣传,帮助企业家增强法律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企业家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 八、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机制 24.完善涉企业家权益纠纷案件审理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审判指引、司法公开和案例发布等手段,统一涉企业家合法权益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 25.完善涉企业家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效率保障机制。畅通涉企业家合法权益纠纷案件立案服务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及时立案。完善涉企业家合法权益纠纷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强化审限监管,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6.完善涉企业家权益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涉及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专业化、个性化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诉讼中发现的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政府依法履职、企业合法经营。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良好社会氛围 27.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充分运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企业家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增强企业家在司法领域的获得感、认同感。 28.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助力扬州“工业百强企业”等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推动形成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