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措 施 - 充分调研 - 主动回应民营企业司法需求 申请人在诉讼中滥用权力恶意保全现象一直是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诉就保、一保就冻、一冻就乱、一乱就退”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企业迫于压力放弃部分权益进行和解,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为此,市中院主动回应民企司法需求,专门成立课题组,运用司法大数据对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财产保全进行分析梳理,并通过走访民营企业,召开金融机构、企业、律师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对财产保全问题进行全面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市中院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规范两级法院的财产保全审查工作。 - 平等保护 - 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在进行财产保全审查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做到审慎、柔性、利益衡平。既实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又灵活采取措施,避免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明显具备偿还能力的被申请人或者出现暂时资金因难但运转正常或者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保全措施。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经营情况,将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 规范审查 - 防止财产保全程序滥用 明确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担保审查、方式审查、异议审查的具体要求。在保全标的低于被申请人净资产10%且被申请人未涉及重大诉讼、申请人的起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申请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以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下,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保全措施确有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保全措施。 - 加强救济 - 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经营情况,尽量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帮助债务企业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需要查封被申请人动产的,原则上采取动态查封形式,允许被申请人合理使用查封的财产。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能力保管或其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交由申请人负责保管。对债务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在法院监管下可以使用或销售,并将销售价款交法院冻结。 |